franky - 2008-2-19 17:08:00
- 【标题】 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
- 【时效性】 有效
- 【颁布单位】 卫生部
- 【颁布日期】 841215
- 【实施日期】 841215
- 【失效日期】
- 【文号】
- 【名称】 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
- 【题注】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家庭病床的管理,充分发挥家庭病床的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家庭病床是医疗单位对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某 些病人,而在其家庭就地建立的病床。
- 第三条 家庭病床是我国社会主义医疗卫生工作的组成部分,是一种深受群众 欢迎,符合医学发展规律的医疗服务形式。它适合我国国情,便民利民,利于缓和 看病难、住院难的矛盾,利于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各级医疗机构(含厂矿企业职工医院和卫生所),都应当把开展家庭病床作为自 己的一项长期任务。
- 第四条 坚持普及与提高结合,中西医结合,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相结合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家庭病床,不断改善服务态度, 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做好优质服务。
- 第五条 加强领导,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组织、技术、 管理三落实,使家庭病床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 第二章 任务和收治范围
- 第六条 家庭病床的主要任务是: 一、做好对建床患者的医疗服务。 二、扩大预防,开展健康体检、疾病普查、防治疾病。 三、开展家庭条件下的康复医疗。 四、宣传、普及防治疾病、家庭医学保健知识。 五、选择适当病种,进行疗效观察,研究治疗、预防和康复措施,不断加以总 结。
- 第七条 医院一般只在所负责的地段内建立家庭病床。家庭病床收治病种的范 围,应由各级医疗单位根据自身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确定。一般是: 一、病情适合在家庭医疗的老年病、常见病、多发病患者。 二、出院后恢复期仍需治疗、康复的患者。 三、老弱病残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患者。 四、适合家庭病床治疗的部分妇产科、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患者。 五、晚期肿瘤需要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患者。 对在门诊看病困难而不需要住院的长期慢性病人,要搞好出诊,可不建床。
- 第三章 组织领导
- 第八条 各级医疗机构要有一名业务领导干部分管家庭病床工作。并根据本单 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家庭病床管理机构。大城市街道医院(卫生院)、中小城 市区医院(含区医院以下单位)要成立家庭病床科(组)。城市综合医院、专科医 院及农村医院要结合自身特点和专科特长开展家庭病床,并建立相应的机构进行管 理。
- 第九条 家庭病床科(组)人员配备要精干,要有医疗护理技术骨干。人员编 制由本单位调剂解决,并保持相对稳定。
- 第十条 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工作质量和工 作效率。
- 第十一条 按照城市分级分工医疗的体制,建立以基层医疗机构为主力,大医 院为技术后盾的家庭病床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制度。
- 第四章 器械装备
- 第十二条 家庭病床科(组)应装备有适应工作需要小型、便于携带的诊断、 检查、治疗和抢救设备。
- 第十三条 为了便于家庭病床病人的抢救和转院,医院的救护车要对家庭病床 优先,车辆不足的要尽快配备。家庭病床任务重或服务半径大的医疗单位,要为家 庭病床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
- 第五章 制度和纪律
- 第十四条 家庭病床科(组)应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岗位责任制或任 务承包责任制,并根据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合理地分配奖金,打破分配上 的平均主义。
- 第十五条 加强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家庭病床管理制度,包括建床结床、病历 书写、查房巡诊、转诊、会诊、医嘱、护理、药品管理、病例讨论、抢救、消毒隔 离、疫情报告、死亡报告、差错事故登记、统计和考核、奖惩制度等。 要制定和完善家庭病床疾病诊治、护理常规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 执行。
- 第十六条 家庭病床科(组)人员可实行聘任制,除了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 聘外,也可以聘用大医院编余的技术骨干和退休离休人员。对于受聘到基层医院家 庭病床科(组)任职或兼职的技术骨干,待遇要从优,以鼓励人才流动。
- 第十七条 家庭病床工作人员必须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遵守工作 人员守则。如有违犯,按照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扣发奖金直至纪律处分。
- 第十八条 家庭病床工作人员守则如下: 一、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 二、积极参加 五讲四美三热爱 活动,做到礼貌待人,文明服务。 三、对工作认真负责,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四、努力学习政治和业务技术。 五、遵守家庭病床的各项制度、规定。 六、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擅自回家或处理私事。 七、不以权谋私、不接受病人或家属馈赠,不开人情方、人情假。
- 第六章 收费及报销
- 第十九条 家庭病床收费有以下各项: 一、管理费(出诊费),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 二、药费、检验及特殊检查费,应按国家的现行规定执行。 三、诊疗费,可以按质论价,即依据医疗条件、技术水平和服务半径的不同, 定不同的价格。 四、其它收费,与家庭病床同时开展的妇幼保健、预防注射和体格检查等工作 之访视费、劳务费、体检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家庭病床患者,医药费应按规定报销。 其中管理费(出诊费)应由个人负担一部分。
- 第二十一条 家庭病床的管理费、体检费、访视费、劳务费等项收入,可由家 庭病床科(组)支配。其它项目的收入可按一定比例提成。 家庭病床的上述收入可用于家庭病床工作人员的奖金、加班费、外勤补助费、 交通补助费、工作服(包括防寒服)折旧费和劳保用品等等。 具体提成比例,奖金和有关各项补贴标准,由各地依实际情况制定。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的 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