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生素 - 2008-9-3 9:57:00
医疗纠纷催生“医闹”医院很受伤 专家认为要消除或减少“医闹”必须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因为对医疗鉴定缺乏信任,很多病人或病人亲属遇上医疗纠纷时,不寻求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而是选择用“闹”医院的方式来处理问题,被称为“医闹”。专家认为,要消除或减少“医闹”,必须从和谐医患关系上下工夫。
医闹”来了医院愁了
去年年底,在兰州某医院就诊的一位临床患者死亡,该患者的亲属认为医院有医疗责任,便向医院提出“天价”索赔。医院告知患者亲属,请他们走正常解决问题的程序,但是对方就是采取闹的办法。最后,医院为了息事宁人,不得已补偿了一些钱,问题才得以解决。
今年7月,甘肃某医院发生医患纠纷,患者亲属要将患者的灵堂搭在医院。最后,医院还是和患者家属通过“协商”的办法处理了问题,但是,这哪里是“协商”,实际就是“胁迫”,医院憋了一肚子委屈。
8月11日,记者联系采访兰州市某医院的医务科科长,该科长笑着对记者说,他正在处理一起“医闹”事件。实际上,该纠纷的起源很简单,患者在该院治疗过程中死亡,该病从理论上可以治愈,可是由于患者没有被及时送到医院,耽搁了治疗的最佳时机,最终患者没被医院抢救过来。其亲属对医院的救治有异议,但又不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只跟医院死缠硬磨,要求天价”索赔,对医院的正常工作造成影响,迫于无奈,该院也在考虑协商”解决。
兰州某医院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该院每年有关医疗纠纷投诉案件达50至60起,医院存在责任和医疗不足的占1/3,这1/3中肯定存在医疗事故的因素。其他2/3就属于近乎于对医疗机构“苛求”、“吹毛求疵”的那一种。记者从兰州市医学会了解到,近年来,在该学会每年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案例中,有40%的案例被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专家分析“医闹”的形成
为什么会出现“医闹”?兰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务科科长李培武分析说:“我认为有两个原因,其一,发生医疗纠纷后,可能医院或多或少存在问题,但是,作为患者一方,从纠纷一开始,就不准备做医疗事故鉴定,而铁下心来要和医院闹;其二,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一些医院内部人士或曾处理过医疗事故的有关人士,他们会通过各种方式参与进来,为产生了医疗纠纷的患方出谋划策。他们认为,如果有患者亲属经常到医院去闹,会给医院造成名誉上的影响,医院即便没有过错也会考虑打发‘医闹’。”
兰大一院医疗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文新忠在院报上撰文认为,界定医患纠纷案件的法律关系并不难,难就难在专业问题的认定上,由于医患纠纷涉及专业性极强的医疗科学,这就使得专业鉴定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医学会的鉴定主要追求的是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且其公正性一般受患者一方的猜疑。另外一方面,近年来各地成立了一些中介性质的鉴定机构,这些机构的鉴定水平、责任程度比较薄弱。
兰州某医院的一位大夫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医生之间在对患者治疗的方法上存在的分歧也有可能是“医闹”的依据。在临床上,常可以听到大夫之间的互相指责,“这个手术怎么做得一塌糊涂。”“根本不应该用这个药。”“他们把病给耽误了。”这些话原本是某些大夫对某一个医疗行为的一个判断,对同行的医疗作风的一个评价,但被病人或其亲属听到,会给他们带来非常恶性的刺激。
“医闹”其实也有“苦衷”
一些患者或患者亲属为什么要用“闹”的方式来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呢?来自外省的一位患者亲属王丽(化名)说,她的父亲今年不到50岁,可是年初在甘肃某医院做胃镜检查时,不到一个小时就蹊跷死亡了。在死亡前,医院为其父亲做了3项检查,3项指标都很正常,怎么说死就死了呢?她心里不服气,认为在做胃镜前,医院让其父亲喝了一瓶“盐酸利多卡因胶浆”,大夫没有说明喝的是什么,也没有提醒患者应该注意什么。医院在插管时,使用手法不当,出了问题后,医院抢救不及时导致患者死亡的后果。但是医院却认为,医院没有过错,给了她1万元钱,叫她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鉴定很快就下来了,结论上说,患者未行尸检,死因不明,责任不清,还说,推测死亡原因,可能是药物过敏,或者脑干出血、心源性死亡。最后鉴定机构进行专家讨论后作出认定:该案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王丽对记者说,她把该鉴定结论看了又看也没有读懂,前面说,“死因不明,责任不清”,但却作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她没有别的办法,只有闹。目前,王丽父亲的尸体冷冻在医院,王丽表示,医院不解决问题,尸体坚决不火化。
医患沟通可避免“医闹”
那么,怎样才能消除“医闹”,出现医疗纠纷后,怎样才能妥善解决呢?兰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务科科长李培武表示目前确实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李培武分析说,“2001年9月5日,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秩序的通告》指出,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不得寻衅滋事,构成违反治安法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出现‘医闹’后,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对‘医闹’性质认定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可依,导致院方束手无策。”
兰大一院医疗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文新忠则认为,应该重视专业问题认定,构建独立的医疗鉴定机制。一份合格的医疗司法鉴定,应当全面正确地解决案件中的各项专业问题,形式上做到像民事诉讼案卷一样,发言有人物、博引有出处、个人评论有签字、专业问题认定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让医患双方参与鉴定过程,准许其提出质疑。
一位长期代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要消除或减少“医闹”,还需要医患双方的沟通。医院的顾虑在于,如果和患者主动沟通,会造成患者的误解,认为是医院承认责任。实际上,医院与患者沟通的目的,就是达到相互理解,减少不必要的误解,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